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4511,汉族,小学文化,白水县**镇**村**组村民。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高某乙(已判决)因对陕汽服务站工作人员李某某心存不满,欲将李某某殴打一顿泄私愤。2019年1月份的一天高某甲将想法告诉高某丙(已判决),高某丙联系被告人高某甲,高某甲联系朱某某(已判决)。2019年1月16日19时许,三人携带木棍乘车到蒲城县尧山镇胜利街道北,在王放军停车场门前,高某丙用木棍对李某某实施殴打,朱某某采取拳打脚踢方式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李某某多处受伤住院治疗。后经蒲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叫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存书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