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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高某乙赌博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地所在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住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乙, 男, 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地所在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住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方式接受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程某某、胡某某、高某乙等人的“六合彩”赌码投注共计209.2913万元,高某甲将一部分赌资投注至“****”、“****”网站,一部分报至上线码庄周某某(另案处理)处,从中抽头渔利46.7715万元。其中,被告人高某乙共接受当地村民朱某某、吴某某等13人“六合彩”赌资96.25万元,将赌资以现金方式报给儿子高某甲,由高某甲再向上线投注,高某乙从中抽头获利13.45万元。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高某乙、高某甲向松滋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下线码民统计表、制表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财付通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凯红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2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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