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63********,汉族,中专文化,乡村医生,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丙,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4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晚上,在太和县**镇**村委**庄高某乙家,高某戊、高某戌父子同高某甲、高某乙等人一起吃饭喝酒。饭后在高某乙家门口的路上,高某甲与高某戌发生言语冲突并互相厮打,随后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对高某戊、高某戌二人实施殴打。经鉴定,高某戊、高某戌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路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戊、高某戌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旭东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高某丙、高某丁现被取保候审,住太和县**镇**村委**庄**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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