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7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小区南苑**栋**单元**室,租住安庆市大观区**街南**号。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8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租住安庆市大观区**街南**号。被告人高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8日,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从安庆市城区骑助力车来到本市,采用铁棍撬开充电桩锁的方式,先后将仁盛世纪星城小区、高速秋浦天地小区、丽阳兰庭小区、河滨花园小区、水木清华小区、凯旋公馆小区电瓶车充电桩内的硬币共计人民币37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盗走。
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高某甲从安庆市城区骑助力车来到本市,采用铁棍撬开充电桩锁的方式,先后将江之南苑小区、曼哈顿小区、顺达玫瑰园小区、月亮湾小区、绿洲桂花城小区、君悦玺园小区电瓶车充电桩内的硬币共计1100余元盗走。
综上,被告人高某甲盗窃十二次,盗窃总金额为4800余元;被告人高某乙盗窃六次,盗窃总金额为3700余元。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将盗窃的4800元退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收条及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许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乙、汪某某、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以非法占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在部分犯罪事实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甲系自首,被告人高某乙系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高某乙拘役四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葛东凯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租住安庆市大观区**街南**号;被告人高某乙现取保候审,租住安庆市大观区**街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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