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蔺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街**家属院**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贵宾服务中心负责人高某甲、蔺某某与自称**有限公司的员工合作,在其店内向客户销售**公司“健康产品”,每份产品2980元,客户购买“健康产品”免费赠送**有限公司的原始股和阿里健康股票。经查,该产品市场价值每盒198元人民币,**有限公司原始股为虚构,该公司也未持有阿里健康股票。通过该方式共骗取29人,涉案金额人民币205620元。二被告人分得赃款共112600元。
2.2017年12月和2018年3月被告人高某甲、蔺某某又分别以分享经济(购买羊奶粉返钱)和借钱返利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骗取37人,涉案金额人民币89300元,立案前返还9150。被告人高某甲、蔺某某被抓获后积极退回赃款2828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返现卡、会员卡、股票代持协议、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户籍信息、工作说明;被害人高某乙、何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高某甲、蔺某某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军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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