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甲、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凤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凤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2月19日本院延长办案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邀约苏某某、李某某到被告人高某甲经营的“**烧烤店”喝酒、吃烧烤,一直喝到次日凌晨04时许,期间苏某某酒后向高某甲炫富,并在离开时争着去结账付款,但未支付成功。离开**烧烤店后,罗某某邀约高某甲、苏某某一起去他家,三人到罗某某位于凤某某**镇**村**组的家门口下车后,高某甲对苏某某在其面前炫富,但又未结账付款的行为不满,遂与苏某某发生争执,并用手朝苏某某脸部打了2、3拳,后两人相互扭打在一起并倒在地上,罗某某得知苏某某未结账付款也很气愤,就上前去用脚踢苏某某背部,后因罗某某母亲的劝阻,苏某某逃脱现场,并跑到**小区请门卫帮忙报警。经凤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右眼盲目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杨某某、高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凤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书;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罗某某刑事立案后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建议判处罗某某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耘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罗某某现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