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3********,汉族,湖北省**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0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14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53********,汉族,湖北省**市人,初中文化,司机,住**省**市**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0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13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2月24日,因高某乙(另案处理)家被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打砸,以高某乙为首的高某丙(在逃)、被告人高某甲、王某某(另案处理)、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到李某乙家门前与李某乙为首的张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尹某某(均在逃)等人,双方持械互殴,致多人受伤。经鉴定,李某乙、李某丁、丁某丙三人损伤程度为轻伤,李某甲、李某丙二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现场照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物证、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高某丁、马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高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李某甲持械聚众斗殴,致三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