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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李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71********,汉族,初中,舒兰市农村商业银行**,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街**园**室。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1月27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2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1********,汉族,中专,舒兰市农村商业银行**,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街**园**室。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1月27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2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李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被告人高某甲舒兰市**社(现舒兰市**银行**支行)**,被告人李某某舒兰市**社信贷员,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高某甲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严格审核,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425万元,截至2018年1月,仍有144.3万元人民币贷款未得到偿还,造成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贷户人员名单及明细表、借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凭证复印件、贷款发放通知单复印件、户卡信息、案件提起、抓获经过、侦查终结、任职文件复印件、贷款相关文件等;2.证人高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莉莉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李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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