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甲,男,彝族,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67********,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金沙县安洛乡**村**组*号,现住金沙县新化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金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2********,文盲,金沙县新化乡**煤矿工人,户籍所在地威宁县雪山镇**村**组,现住金沙县新化乡**煤矿员工宿舍。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金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22日)(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高某甲、李某某二人共谋,合伙组织参赌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并约定高某甲负责提供赌博场地,李某某负责邀约赌博人员。从2019年9月底至案发时止,高某甲、李某某共计组织人员用扑克牌以“炸金花”方式赌博4次,主要参赌人员系金源煤矿工人。二人抽头渔利共计15000余元,各得赃款7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底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高某甲、李某某组织多名赌博人员在金沙县新化乡**煤矿附近的一空房内赌博,二人抽头渔利6000余元,各分得3000余元。
2、2019年10月底11月初,被告人高某甲、李某某连续两晚组织多人在金沙县新化乡**煤矿附近高某乙家的一空房内赌博,二人抽头渔利8000余元,各分得4000余元。
3、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高某甲、李某某组织多人在高某乙家一空房内赌博,当日21时许,新化派出所民警到场将高某甲、李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收缴赌资人民币42513元、赌具扑克牌一副,其中在高某甲身上搜出的现金有1500余元为当天抽头渔利尚未分配。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家属代其上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某甲、李某某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2. 物证: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3.指认现场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周权、夏松江、贺征余等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高某甲、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 察 员:陈某某
检察官助理:王某某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高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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