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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曾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003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四川省德昌县******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四川省德昌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曾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高某甲、曾某某共谋开设赌场,收取“房”费后由二人平分。随后下载、注册“闲聊”APP及“川麻圈”APP,二人分别担任群主及管理员,制定赌博规则和抽取房费规则。高某甲、曾某某组织人员在“川麻圈”APP进行赌博,通过在闲聊群内收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输赢结算,并收取房费。2018年底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高某甲、曾某某通过组织人员赌博,从中抽头获利数额累计达495260.4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等;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卢某某、胡某某、高某乙、高某丙、何某某、周某某、夏某某、黄某某、魏某某、黄某某、高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高某甲、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交易明细、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曾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甲、曾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高某甲、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高某甲、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林

检察官助理:宋宁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曾某某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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