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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张某某等4人贩卖毒品案)_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米检刑事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住吴堡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住子洲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米脂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朱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

高某乙,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8日被我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张某某、朱某某、高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下午15时,朱某某与樊某某在电话中商量以400元交易4小包毒品海洛因,樊某某向朱某某微信转账400元。俩人约定在米脂县‘碧海王朝’KTV门口交易,后朱某某让其同母异父妹妹高某乙指使张某某将毒品送到碧海王朝KTV门口。同日下午17时左右,张某某来到碧海王朝KTV门口将高某乙给他的4小包毒品给了樊某某。2020年1月5日下午15时,樊某某给朱某某打电话购买毒品未接通,樊某某又向张某某打电话购买毒品,张某某正在高某乙家中向高某乙说明昨天的樊某某购买毒品,高某乙将一小包毒品给了张某某,并给张某某交代收上400元钱,后张某某来到碧海王朝KTV门口给了樊某某一小包毒品,樊某某给了张某某400元,张某某将400元给了高某乙。

2020年1月10日,涉毒人员樊某某打电话向张某某购买毒品,俩人在电话中商议以每克350元的价格购买5克毒品,后张某某给高某甲打电话称有人购买5克毒品,俩人商量每克350元价格,张某某每克抽取50元,高某甲同意后,张某某告知高某甲让购买人与高某甲电话联系,后樊某某与高某甲电话中商议在榆林市金阳小区北门交易毒品,同日下午樊某某与高某甲在榆林市金阳小区北门毒品交易时被民警查获,依法从高某甲手中提取5小包毒品,经榆林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提取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检测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2、证人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高某甲、张某某、朱某某、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张某某、朱某某、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张某某、朱某某、高某乙有偿向他人转让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张某某、朱某某、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高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军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高某甲、张某某监视居住,高某乙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二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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