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住福建省泉州市**路**号楼**室。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吴某某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高某甲、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高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在崔某甲、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片碱对外销售:
1.自2017年11月24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高某甲先后多次共计向廊坊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片碱80吨,销售总金额136700元。
2.自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高某甲先后多次共计向吴某某销售片碱至少415.8吨,销售总金额为745580元。
3.自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 被告人高某甲先后3次共计向**广厦公司销售片碱20吨,销售总金额为71500元。
4.自2017年底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高某甲先后多次共计向德州临邑县郝某某销售片碱至少200吨,销售总金额为665200元。
5.自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高某甲先后多次共计向秦皇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片碱323吨,销售总金额为959720元。
6.被告人高某甲共计对外销售片碱至少1038.8吨,销售总金额不低于2578700元,至少获利41552元。
二、被告人吴某某在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在被告人高某甲处购买片碱对外销售:
1.自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多次共计向晋江市**建陶有限公司销售片碱237.88吨,销售总金额为611980元。
2.自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多次共计向佛山**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片碱15.15吨,销售总金额为38665元。
3.自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多次共计向晋江市**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片碱20.98吨,销售总金额为48556元。
4.自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多次共计向晋江市**陶瓷有限公司销售片碱10.66吨,销售总金额为28782元。
5.被告人吴某某向沈阳市法库县某陶瓷生产厂销售片碱至少30吨,销售金额不低于72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共计对外销售片碱至少314.67吨,销售总金额不低于799983元,至少获利629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44272元;2.书证:打款记录、费用报销凭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民事调解书、报价单、授权书、危险化学品名录(节选)、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3.证人郝某某、崔某乙、康某某、张某某、于某某、高某乙、贾某某、庞某某、柳某某的证言;4.同案犯崔某甲的供述;5.被告人高某甲、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7.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蕾
闫文成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住沧州市沧县**乡**村**号;被告人吴某某现住泉州市**路**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人民币44272元随卷移送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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