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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吕某某等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公诉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静宁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静宁县**乡**村**组**号,现住静宁县**镇**号小区**花园**幢**单元**室。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9月3日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月2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7月27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3日被静宁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2月26日,经平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同年3月31日;2019年3月28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同年5月31日,现羁押于静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静宁县****装备仓库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静宁县**镇**新村**号。因赌博,于2011年9月21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200元;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3年5月10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嫖娼,于2013年8月30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决定不予治安处罚。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4日被静宁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静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静宁县**乡**村**组**号,现住静宁县**镇**嘉园**号楼**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3月11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300元;因赌博,于2017年2月5日被静宁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3日被静宁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2月26日,经平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3月31日;2019年3月28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5月31日,现羁押于静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静宁县**镇**路**幢**单元**号。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3年5月10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于2016年6月2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0月18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4日,被静宁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静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静宁县**乡**村**组**号,现住静宁县**镇**茗苑**号楼**单元**室。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9月20日被静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3月2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决定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5月15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城川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4日,被静宁县公安局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2月26日,经平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3月31日;2019年3月28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5月31日,现羁押于静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静宁县**乡**村**组**号,现住静宁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嫖娼,于2013年8月23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4日,由静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在逃即上网追逃,11月26日被新疆伊宁县公安局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2月26日,经平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3月31日;2019年3月28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5月31日,现羁押于静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在西安市承揽工程,户籍所在地静宁县**乡**村**组**号,现住静宁县**镇**花园**号楼**室。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因犯逃税罪、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4月22日被静宁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静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景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静宁县**乡**村**组**号,现租住静宁县**镇*关**庙对面*家三楼。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1月10日于被静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静宁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决定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5月24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静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静宁县**乡**村**组**号,现住静宁县**镇**局家属楼*单元***室。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静宁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曾用名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静宁县**乡**村**组**号,现住静宁县**镇**润园**号楼**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敲诈勒索,于2009年6月4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9月14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5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6月26日被静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静宁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后在本案审查期间因另案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羁押于静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静宁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静宁县公安局以涉嫌赌博罪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静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1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静宁县**石料厂法定代表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现住静宁县******。因本案2018年5月23日被静宁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景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和同年6月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31日和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9月9日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7月27日、10月1日重报,本院重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本案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8月28日至9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杜某甲、李某甲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自2009年以来,在催讨高利贷及赌债过程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计7起。其中被告人高某甲、杜某甲、吕某某共同参与实施非法拘禁作案2起,被告人高某甲、吕某某、杜某甲、马某某共同参与实施敲诈勒索作案1起(杜某甲、马某某属违法)。被告人高某甲、张某甲、赵某甲(二人均已判刑)、李某甲(已治安处罚)共同参与实施故意伤害作案1起,被告人高某甲、马某某共同参与实施寻衅滋事作案1起;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共同参与实施开设赌场及非法拘禁作案各1起;另外,被告人高某甲单独实施敲诈勒索作案2起,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某某单独实施故意伤害作案1起;被告人李某乙伙同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共同实施开设赌场作案1起,单独实施寻衅滋事作案2起;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作案1起,单独实施危险驾驶、寻衅滋事作案各1起;被告人景某甲单独实施寻衅滋事作案1起;被告人王某甲单独实施赌博作案1起;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作案1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1998年农历正月十五(2月11日)晚,被告人高某甲与张某乙等人在静宁县**镇**小河戏场看戏时发生打架,被告人高某甲因此对张某乙怀恨在心。2008年某日,被告人高某甲在静宁县城原客运站门口张某丙经营的“**烧鸡店”遇见张某乙,被告人高某甲就对张某乙说“咱俩个还有个事情呢,你怕忘记了”,张某乙说“藏把娃娃时候的事情,还说撒呢”说完即自行离开。被告人高某甲随即打电话从其经营的**园KTV叫来四、五个男青年,安排去寻找张某乙,张某丙因与张某乙关系好,担心被告人高某甲找人对张某乙不利,即打电话告知张某乙躲避。张某乙惧怕被告人高某甲对其不利,托其朋友赵某乙向高某甲求情,请求被告人高某甲不要就此事再找张某乙。被告人高某甲称张某乙拿出3000元即不再找其麻烦,张某乙无奈答应。数日后张某乙将3000元给高某甲时,被告人高某甲又要求张某乙拿出5000元解决,张某乙无奈再次答应并将5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高某甲后了结此事。

被告人:高某甲

22011年腊月,被告人高某甲、吕某某、杜某甲将借款人靳某某从兰州找见带回静宁后某日,在县城*拓***靳某某经营的地毯厂办公室内商量还款事宜,当日在场的还有刘某乙、李某丙等靳某某的债权人。在靳某某办公室内,被告人高某甲认为靳某某将大部分借款给刘某丙支付了利息,导致靳某某无力给其还款,此时正好刘某丙给靳某某打电话,告知被告人高某甲等人正在找其催要欠款让其躲避。被告人高某甲随即指使靳某某在电话中借机以要求刘某丙过来带其离开为由,诱骗刘某丙到靳某某地毯厂。随后刘某丙驾车至靳某某地毯厂院内欲下车开车门时,被告人马某某将刘某丙撕扯住摔倒在地,被告人杜某甲下楼后叫刘某丙到靳某某办公室内商量。在靳某某办公室内,被告人高某甲以刘某丙给靳某某放高利贷吃利为由,提出由刘某丙归还靳某某欠其的借款,并伙同被告人吕某某逼迫刘某丙向吕某某书写18.6万元欠条一张,对刘某丙进行敲诈。此后数日,被告人高某甲、吕某某即打电话向刘某丙要钱,同年农历腊月某日,被告人高某甲约刘某丙至县城***东路**花园小区门口“***”KTV内商量还款事宜。刘某丙不敢独自前往,约其朋友刘某丁、时某甲、王某乙、郝某等人一同至该KTV,当时该KTV大厅内有被告人高某甲及杜某甲等数人,被告人高某甲边辱骂刘某丙边将一杯水泼向刘某丙面部,并质问“你能躲到哪里去?”。随行的刘某丁等人即向被告人高某甲好言相劝,称有事过完年再说。被告人高某甲同意后,刘某丙等人即离开该KTV。年过后正月某日,刘某丙被逼无奈委托高某乙找被告人吕某某求情,吕某某称其无法做主。此后被告人高某甲、吕某某等人再未向刘某丙要求还款。

被告人:高某甲、吕某某;违法行为人:马某某、杜某甲

3.2015年5月12日,静宁县**镇村民翟某打听到被告人高某甲对外放款,便找到高某甲欲借款10万元,被告人高某甲要求有公职人员担保,翟某即请求在静宁县**局工作的其朋友胡某甲担保。被告人高某甲扣除三个月的“砍头息”18000元(口头约定利率0.6%)后,将82000元转入翟某账户,但在借款合同上却将翟某列为担保人,胡某甲列为借款人。三个月到期后,因联系不到实际借款人翟某还款,被告人高某甲便多次打电话辱骂并要求胡某甲还款。胡某甲无奈请求被告人高某甲宽限一个月,其找翟某还款,并向被告人高某甲支付延期利息6000元。期间因翟某外出打工更换联系方式,胡某甲多次联系翟某未果。2015年9月某日,被告人高某甲驾车在静宁县**镇街道一棋牌室找见胡某甲后,将胡某甲强行带至县城***东路其经营的**健身娱乐会所内,以不还钱“拉到山上灌凉水、拉到黄河涮”及“写横幅挂到胡某甲单位”进行辱骂、恐吓,逼迫胡某甲书写20万元欠条一张,并逼迫胡某甲签订房产抵押协议。此后被告人高某甲多次通过电话要求胡某甲还款,胡某甲被逼无奈于2015年12月15日联系其胞弟胡某乙、侄儿胡某丙及妹夫王某丙等人商量此事,当日,胡某乙等人及胡某甲一同到被告人高某甲经营的**健身娱乐会所办公室内,要求被告人高某甲减少利息后商量处理,后被告人高某甲答应降至180000元,当日晚上,胡某丙通过其静宁县成纪村镇银行及建行账户分别向被告人高某甲转账各50000元,另取现金40000元,胡某甲通过其建行账户取现金10000元,加上胡某丙等人随身携带现金,当日共计给被告人高某甲支付160000元整,并由胡某丙保证次日上午十时之前再给20000元,被告人高某甲才同意胡某甲离开。次日上午,胡某丙再次取现金20000元后与胡某甲一起交给被告人高某甲方才了事。扣除翟某实际借款82000元,被告人高某甲采取辱骂、恐吓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胡某甲98000元。

被告人:高某甲

二、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1.2010年6月份,被害人张某丁在被告人高某甲处借高息款3万元未按期偿还,2011年9月份某日9时,被告人高某甲伙同被告人吕某某将张某丁拉至县城**路“**宾馆”8038房间内要求还账,并由张某丁妻子冯某在一起陪同,由被告人高某甲、吕某某、杜某甲轮流照看,让张某丁打电话找钱归还欠款。期间因张某丁朋友王某丁曾向被告人高某甲提出替张某丁偿还债务,因此被告人高某甲同意张某丁前往同住“**宾馆”的王某丁房间商议还债之事,但此时冯某仍留在被告人高某甲等人房间内,亦有被告人杜某甲、吕某某盯梢跟随,张某丁无法脱身。张某丁四处借钱未果后,至第四日才打电话告诉其父张某戊其因欠账被被告人高某甲等人控制在“**宾馆”,张某戊即与其朋友王某戊开车来到“**宾馆”,经与被告人高某甲商议当场归还其现金5万元,张某丁才得以脱身。在此期间,冯某能够自由出入宾馆为张某丁带饭,晚上陪同张某丁在该客房内休息。

被告人:高某甲、吕某某、杜某甲

2.2008年前后,被害人靳某某从被告人高某甲处付息借款。2011年11月6日(农历十月一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甲、吕某某为索要债务驾车来到**乡靳某某老家,被告人高某甲持电击器对靳某某进行电击,后强行将靳某某带至县城,次日17时许,靳某某回到家中后伤痕累累。后被告人高某甲无法联系到靳某某,于2011年腊月某日,伙同被告人吕某某、杜某甲开车拉载靳某某妻子陈某乙及该陈的朋友梁某某前往兰州寻找靳某某。次日中午被告人高某甲等人在兰州市**一网吧内将靳某某找见,被告人杜某甲对靳某某进行殴打,随后将靳某某拉至兰州一宾馆内商讨债务,第三日将靳某某拉回静宁,并于回静宁后次日再次在靳某某房间内向靳某某索要债务。2012年3月份,靳某某前往银川、泾源等地务工,同年5月19日在泾源县***镇***景区河道内死亡,经泾源县公安局刑侦技术人员对尸体进行勘验,在死者身上未发现任何损伤,排除了他杀可能,经调查,确认系溺水身亡。

被告人:高某甲、杜某甲、吕某某

3.被告人高某甲拿到被告人李某乙组织赌博的赌债账本后,指使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二人为其索讨赌债并承诺给二人好处。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为向吕某某、李某丁索要赌债,于2014年腊月某日在静宁县**镇**村*组(*巷子口)找见吕某某、李某丁,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开车将吕某某、李某丁拉至我县**水库边一空地,被告人李某甲脱掉吕某某、李某丁上衣进行冷冻惩罚并持棒进行殴打,逼迫其归还赌债,后又将吕某某、李某丁拉至**镇**茗苑小区*号楼*单元***室李某甲的租住房内进行拘禁,要求吕某某、李某丁二人打电话找钱。因王某己承诺替李某丁归还赌债,当晚被告人李某甲将李某丁释放。吕某某因无力偿还,被拘禁在房间内达50余小时,在第三日深夜凌晨2时许,吕某某趁被告人李某甲熟睡之际,翻越五楼窗户后顺楼上落水管逃离。

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

    五、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犯罪事实

1.2009年初,浙江籍商人卢某甲与被告人刘某甲先后在我县**乡**投资开办石料厂。二人经商议,被告人刘某甲使用卢某甲石料生产碎石并支付报酬,后因卢某甲在炸石过程中损坏刘某甲设备,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卢某甲不再同意被告人刘某甲使用石料。被告人刘某甲决定于2009年10月25日重新开工,被告人刘某甲石料厂合伙人高某丙(未到案)将此事电话告知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邀约被告人高某甲、马某某、陈某甲、雷某某等人前去放炮庆贺。当日中午,被告人刘某甲石料厂欲使用卢某甲石料时,卢某甲妻子卢某乙闻讯赶来站在铲车前阻拦,被告人刘某甲将卢某乙向旁边拉扯,卢某甲胞弟卢某丙、工友陈某丙见状拉劝时,被告人刘某甲及高某丙将卢某乙推到在地,被告人刘某甲石料厂工人赵某丙(未到案)朝卢某乙身上踢踏,被告人徐某某上前一手抓住卢某丙胸前衣服,一手抓住陈某丙胸前衣服向旁边撕扯,卢某丙被他人推倒后,被告人徐某某、雷某某、高某甲等人朝卢某丙腰部、胸部用脚乱踢乱踏,卢某丙趁乱抓住被告人雷某某裤腿将其拽倒在地,被告人陈某甲见状,持铁棍朝卢某丙头部打去,卢某丙用胳膊阻挡时,打到卢某丙胳膊上,被告人徐某某将陈某丙绊倒在地,后陈某丙乘机逃脱,被告人徐某某追来朝卢某乙肚子上踢了一脚,卢某甲石料厂工人石某见状将卢某乙扶起欲行离开时,追赶陈某丙的几人返回,又对卢某乙头部、背部用拳击打,卢某乙拿出电话拨打“110”报警,被告人高某甲、马某某、徐某某、陈某甲、雷某某等人即逃离现场后,驾车去平凉躲避。

2009年10月29日,经平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丙外伤后致头皮下血肿及右眼挫伤,鉴定为轻微伤;2009年11月2日,经平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丙外伤后致面部单条创口达3.6cm,右尺骨骨折,均鉴定为轻伤。

静宁县公安局受理调查后,于2009年11月2日以卢某丙、陈某丙被伤害案立案侦查,后双方私下协商和解,由被告人刘某甲于2009年11月6日赔偿卢某甲一方经济损失92000元并取得谅解,卢某甲向静宁县公安局提交撤案申请后,侦查机关再未对该案作任何处理。

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高某甲、马某某、雷某某、刘某甲

2.2010年4月份,张某己在被告人李某乙组织的赌场中赌博时欠被告人李某乙赌债8.6万元,后被告人李某乙多次催要,张某己先后通过支付现金3万元以及代被告人李某乙归还贷款5万元的方式向被告人李某乙偿还8万元。此后,被告人李某乙仍以归还利息为由向张某己索要4万元,并多次到张某己家中催要。2011年4月份某日,被告人李某乙与柳某二人在原静宁*中路段碰到张某己,被告人李某乙向张某己要钱未果,即强行将张某己驾驶的一辆二手**轿车开走顶账。此后某日,被告人李某乙继续向张某己要钱未果后,将张某己驾驶的一辆价值4万元二手***2000轿车强行开走顶账。

被告人:李某乙

    3.2011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乙前往张某己家中追要赌债,因张某己不在家中,被告人李某乙与张某己妻子厍某某发生争吵,张某己邻居何某甲闻讯前来劝解时,被告人李某乙又与何某甲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乙为逞强耍横,提出让何某甲偿还张某己欠款,并电话纠集景某甲及厚某等人驾车赶来为其壮势。何某甲怕被对方殴打,躲藏在同村村民张某庚家。因寻找何某甲未果,被告人李某乙便扬言要将何某甲父亲何某乙绑至县城**山,并扬言要对何某甲家进行打砸,在场的村民张某辛、何某丙等多人对被告人李某乙进行劝说,被告人李某乙提出这么多人不能白来,要求何某甲父亲支付1000元才能了事,何某丙又打电话叫来和被告人李某乙同庄的其姐夫李某戊从中劝说,李某戊骑摩托车赶来后对被告人李某乙多次好言相劝,被告人李某乙依然在何某甲家中大吵大闹,并扬言要在其他村民家中找到何某甲殴打。村民张某辛见被告人李某乙执意寻衅闹事,为息事宁人便代何某甲家人支付被告人李某乙1000元现金后,被告人李某乙等人方才离去。当晚到静宁县城后被告人李某乙请景某甲及陈某丁等人吃喝消费。事后何某乙归还张某辛1000元现金。

被告人:李某乙

4.2017年11月份,张某己驾车来到景某乙位于静宁县**镇**嘉园的租住房清算账务,遇见景某乙之子即被告人景某甲,被告人景某甲以李某乙委托其向张某己讨要曾所欠李某乙1万元赌债,张某己称其已结清所欠李某乙赌债,被告人景某甲当场给李某乙打电话核实,李某乙称张某己尚欠其1万元。被告人景某甲即要求张某己打电话借钱还债,张某己欲用手机录音时,被被告人景某甲发现,被告人景某甲即要求张某己将手机和身上所有的东西都掏出来放到桌子上,并朝张某己胸部踢踏了一脚,在脸上打一巴掌。接着又驾驶车辆堵住张某己所驾驶车辆,扣押张某己车辆钥匙并对张某己进行殴打,逼迫张某己借钱归还该赌债。张某己被逼无奈,向温某某处借款14000元,向在场的杨某甲归还正常工程款4000元,其余10000元交给被告人景某甲,但被告人景某甲又称该10000元系代其父亲景某乙所要欠款,继续要求张某己找钱还账。张某己再次向他人借款后向被告人景某甲转账6500元,被告人景某甲收到景某丙转账后将其车辆挪开,张某己才得以脱身。

被告人:景某甲

5.2019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和朋友闫某等四人在静宁县**镇**环路***聚会饮酒至当晚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其朋友鲍某某的甘L*****号**牌*色小型轿车,拉载闫某沿**大道由南向北行经***国道,后由东向西行至**高速路十字交汇处,与张某壬驾驶由南向北行驶的宁D*******牌双排座货车发生刮擦,致双排座货车车牌被撞掉落路上。

事故发生后,闫某下车与张某壬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双方就车辆维修赔偿协商达成一致后相继挪开各自车辆,此时,被害人杨某乙、程某某途径该处围观。被害人杨某乙顺手拾起掉落的车牌交给张某壬,张某壬跟随闫某到*医院检查身体并且联系维修车辆。被告人徐某某见杨某乙、程某某二人围观多管闲事,便怀恨在心,尾随其后,杨、程二人见状,掉头朝八里派出所方向行走,被告人徐某某追至**酒厂门口,用胳膊锁住杨某乙颈部,朝其右侧太阳穴处、右侧下颚处各击打一拳,并用膝盖朝其腹部用力猛顶两下,被程某某拉开。杨某乙、程某某二人急忙跑至八里派出所报案,在派出所门口正在向民警报案时,被告人徐某某追赶过来,当着警察的面,先朝程某某臀部踢一脚,后朝杨某乙后脑勺处击打一巴掌。派出所民警杜某乙制止并警告被告人徐某某不要动手打人。被告人徐某某质问:“我把他打了就咋了?”民警随即口头传唤徐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走进派出所大门过道时,被告人徐某某人恶语辱骂民警并朝杜某乙面部左侧、胸部各击打一拳,被随即赶来的民警合力将徐某某制服,控制过程中徐某某双手乱抡反抗,致实习生白某某左胳膊、左手食指划破。强制传唤至八里派出所后被告人徐某某仍恶语谩骂执法民警,拒不配合民警的调查讯问。

2019年4月22日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以法医检验:所送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13mg/100mg。

2019年4月22日经静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以(静)公(司)鉴(伤)字[2015]0366号、号、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杨某乙、杜某乙、白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5月8日经静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宁DE1826长安轻型普通货车损毁价格为1826元。

被告人:徐某某

    三、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2.被告人高某甲从李某乙处拿到赌债账本后,指使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二人为其索讨赌债。2015年2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向王某甲索要赌债并约定在**路与***什字“***”门口见面,二人相见后,因王某甲无钱偿还,马某某以“看个东西”为由索要王某甲手机,王某甲将手机交给马某某后,马某某称要扣押王某甲手机并上车准备驾车离去,王某甲抓住副驾驶门把手欲行阻拦马某某驾车离开,马某某猛然加速,将王某甲摔倒在地,致其左股骨中段骨折。2018年12月20日,经静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以(静)公(司)鉴(伤)字[2018]4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甲外伤致左股骨线形骨折,其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马某某

1.被害人尹某某于2014年夏在李某甲等人组织的赌场赌博时,欠李某甲赌债35000元,李某甲多次向尹某某索要,尹某某未按期归还。李某甲便请被告人高某甲帮忙追要赌债,被告人高某甲指使张某甲、赵某甲(二人均已判刑)帮李某甲追债。2015年10月13日,李某甲、张某甲二人在静宁县**镇**村*组尹某某租住房内向尹某某追债时双方发口角,李某甲持水杯将尹某某头部击打致伤。尹某某受伤住院并委托杨某丙出面解决此事。李某甲与杨某丙因医药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李某甲将此事告诉赵某甲,赵某甲与杨某丙在电话中相互谩骂并约架,后赵某甲、张某甲电话请示被告人高某甲,被告人高某甲授意赵某甲等人殴打杨某丙,赵某甲、张某甲纠集李东己等十数人持棒球棒、洋镐把、匕首等凶器前往**工业园区杨某丙经营的“**集团”,在**集团办公室内,张某甲持匕首将杨某丙腹部戳伤。经静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10月23日以(静)公(司)鉴(伤)字[2015]036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杨某丙外伤后致肠全层破裂,进行手术治疗,其伤情为鉴定重伤二级。

被告人:高某甲、张某甲(已判刑)、赵某甲(已判刑)、李某甲(属违法已治安处罚)

    四、开设赌场罪、赌博罪

2010年被告人李某乙组织柳某、何某、张某己等人多次在柳某家、时某乙家、**嘉园李某乙租住房内,用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被告人李某乙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高利放贷并抽头渔利,致张某己欠被告人李某乙赌债86000元,柳某欠被告人李某乙赌债80000元,何某欠被告人李某乙赌债7500元。

2014年后半年,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商议共同组织赌博,但二人无“放板”(即放高利贷)资金,被告人李某乙获悉后,向被告人李某甲提供资金60000元,由被告人李某甲负责“放板”、抽头、记账及召集参赌人员,多次组织徐某某、尹某某、王某己、李某丁、吕某某等60余人次在我县**镇“**宾馆”、**工业园区“**宾馆”、**镇“**嘉园”被告人李某乙租住房内进行“炸金花”赌博。参赌人员不自带现金,赌资向被告人李某甲借取,赌注最大为50元底,200元封顶,“锅内”现金超过1000元时即抽头100元,抽头渔利又滚入“放板”资金循环,赌博结束后以账本记录借取赌资为依据结算,其中尹某某欠赌债32000 元,徐某某欠赌债60000元。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又单独召集徐某某、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在**园KTV地下室赌博,由马某某本人记账,采用同样的方法进行赌博。后被告人高某甲获悉被告人李某乙指使李某甲等人组织赌博后,遂指使被告人马某某向李某甲索要赌债账本,被告人李某甲将账本交给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高某甲指使马某某、李某甲向参赌人员收取赌债,被告人李某乙以账本中有其投入的6万元资金为由,向被告人高某甲提出返还,被告人高某甲将徐某某6万赌债划入被告人李某乙名下,由被告人李某乙收取,2015年3月,徐某某归还被告人李某乙赌债6万元。

被告人李某乙与李某甲因账本产生隔阂后,被告人李某乙又指使被告人王某甲组织赌场,并向被告人王某甲提供54000元资金,由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放板”、抽头、记账,被告人王某甲前后5次及召集参赌人员王某己、陈某某等40余人次在*拓**嘉园*号楼*单元***室其姐家进行“炸金花”赌博,被告人王某甲通过赌博为被告人李某乙渔利8万余元。

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马某某

赌博罪被告人: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4部、扑克牌16盒;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工作记录、发还清单、没收实物收据、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诊断证明、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天和健身房会员到期统计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赵某乙、陈某乙、高某乙、蒙某某、翟某、胡某乙、胡某丙、王某丁、冯某、张某戊、梁某某、李某丁、王某己、何某乙、张某辛、杨某甲、温某某、程某某、张某壬、闫某、李某乙、李某甲、张某甲、赵某甲、吕某某、柳某、徐某某、尹某某、王某己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刘某丙、胡某甲、张某丁、靳某某、吕某某、陈某丙、卢某丙、何某甲、张某己、杨某乙、杜某乙、白某某、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吕某某、马某某、杜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景某甲、陈某甲、雷某某、王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的的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银行交易记录光盘、电子数据勘查光盘。

本院认为,高某甲、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甲、吕某某、杜某甲为催讨高利贷,两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为催讨赌债,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高某甲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重伤二级;被告人马某某为催讨赌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二级;被告人马某某、李某乙、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高某甲、马某某、徐某某、陈某甲、雷某某、刘某甲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共同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李某乙、景某甲为逞强耍横,分别强拿硬要他人现金,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乙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上被告人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杜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景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雷某某、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高某甲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吕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杜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李某乙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景某甲、陈某甲、雷某某、刘某甲的刑事责任,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景某甲曾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甲、徐某某分别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与原判刑罚实行并罚。被告人高某甲、吕某某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刚

2019年1022

附:

    1.被告人高某甲、吕某某、马某某、杜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景某甲、雷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静宁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八册。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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