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9年某月某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某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平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0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9日17时许,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平某市平某镇二道河子村村部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的行人李某某相撞,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玉芬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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