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田某某等3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镇**小区**号楼。 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林甸县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

田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住林甸县**小区**号楼。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林甸县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

贾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单元**室。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林甸县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涉嫌盗窃罪,贾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5月份某一天夜里,被告人高某某在大庆市利达实业公司生产服务二公司(大庆六厂一矿院)院内盗窃两个半轴和一个牵引鸭嘴,把两个半轴和一个牵引鸭嘴装到其黑色桑塔纳轿车上,当天夜里把盗窃的两个半轴和一个牵引鸭嘴卖给了被告人贾某某,卖了50元现金,所得赃款50元被被告人高某某挥霍。被告人贾某某明知这些物品是盗窃所得而收赃。林甸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两个半轴被盗基准日价钱共计34元,一个牵引鸭嘴被盗基准日价钱 12.75元。

2、2019年05月份某一天夜里,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在大庆市利达实业公司生产服务二公司(大庆六厂一矿院)院内盗窃两个水箱和三个排气管子,二人把两个水箱和三个排气管子装到高某某桑塔纳轿车上,当天夜里把盗窃的两个水箱和三个排气管卖给了被告人贾某某,卖了200元现金,所得赃款200元被被告人高某某和田某某挥霍。被告人贾某某明知这些物品是盗窃所得而收赃。经林甸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两个水箱价值910元,三个排气管子价值11.25元。

3、2019年05月份某一天夜里,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在大庆市利达实业公司生产服务二公司(大庆六厂一矿院)院内盗窃一个水箱、一个牵引鸭嘴、两个四轮车气门罩,二人把这些东西装到高某某桑塔纳轿车上,当天夜里把盗窃的这些东西卖给了被告人贾某某,卖了200元现金,所得赃款200元被被告人高某某和田某某挥霍。被告人贾某某明知这些物品是盗窃所得而收赃。经林甸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一个水箱价值455元,一个牵引鸭嘴价值12.75元,两个四轮车气门罩价值18元。

4、2019年05月份某一天夜里,被告人高某某在大庆市利达实业公司生产服务二公司(大庆六厂一矿院)院内盗窃150市斤废铁。被告人高某某把废铁装到桑塔纳轿车上,当天夜里把盗窃的这些废铁卖给了被告人贾某某,卖了120元现金,所得赃款120元被被告人高某某挥霍。被告人贾某某明知这些物品是盗窃所得而收赃。经林甸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150市斤废铁价值127.5元。

5、2019年05月份某一天夜里,被告人高某某在大庆市利达实业公司生产服务二公司(大庆六厂一矿院)院内盗窃150市斤废铁。被告人高某某把废铁装到桑塔纳轿车上,当天夜里把盗窃的这些废铁卖给了被告人贾某某,卖了120元现金,所得赃款120元被被告人高某某挥霍。被告人贾某某明知这些物品是盗窃所得而收赃。经林甸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150市斤废铁价值127.5元。

6、2019年06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开着高某某的黑色桑塔纳轿车(黑B****2)来到林甸县城南小区4号楼楼下的车棚附近盗窃一台白色飞鸽牌两轮电动车,在福地小区17号楼楼下盗窃一台绿色邦德牌两轮电动车,二人把电动车装到桑塔纳轿车内,白色飞鸽牌两轮电动车被被告人高某某和田某某拆解卖给被告人贾某某,卖了150元现金。所得赃款150元被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挥霍。被告人贾某某明知电动车是盗窃所得而收赃。绿色邦德牌两轮电动车被被告人高某某留下自用,现绿色邦德牌两轮电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且发还给被害人绍某某。经林甸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白色飞鸽牌两轮电动车价值300 元,绿色邦德牌两轮电动车价值600元。

7、2019年06月份某一天夜里,被告人高某某、贾某某在大庆市利达实业公司生产服务二公司(大庆六厂一矿院)院内盗窃两个水箱、一个油嘴子、两个块电瓶、两块四轮车配重铁、两个半轴、二人把这些东西装到高某某桑塔纳轿车上,当天夜里把盗窃的这些东西卖给了被告人贾某某,卖了350元现金,所得赃款350元被被告人高某某和贾某某挥霍。经林甸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两个水箱价值910元,一个油嘴子价值8元,两个块电瓶价值300元,两块四轮车配重铁价值108元、两个半轴价值34元。

8、2019年07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开着高某某的黑色桑塔纳轿车(黑B****2)来到林甸县福地小区17号楼楼下盗窃一台黑色两轮电动车、一台紫红色泰鸽牌两轮电动车、一台银灰色两轮电动车,盗窃三台电动车。二人把盗窃的电动车装到桑塔纳轿车内,一台黑色两轮电动车、一台紫红色泰鸽牌两轮电动车被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拆解,连同银灰色两轮电动车一起卖给被告人贾某某,卖了600元现金,所得赃款600元被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挥霍。被告人贾某某明知电动车是盗窃所得而收赃。经林甸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紫红色泰鸽牌两轮电动车被盗基准日价钱 450元,黑色两轮电动车和银灰色两轮电动车现已无实物,没有接到被害人报警,无法进行作价。

9、2019年08月24日,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贾某某分别开着高某某黑色桑塔纳轿车(黑B****2)和贾某某白色福田捷顺牌货车(黑E****B)来到林甸县福地小区17号楼楼下盗窃一台玫瑰紫质鑫牌两轮电动车、一台兰色大天牌两轮电动车、一台黑绿色雅奇牌两轮电动车,盗窃三台电动车。被告人田某某负责偷这三台电动车,高某某负责放风,贾某某在货车上等着,然后三人一起把偷回来的电动车装到贾某某的货车上,然后被告人贾某某负责去销售被盗电动车。事后被告人贾某某给了高某某和田某某每人400元现金。所得赃款800元被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挥霍。现玫瑰紫质鑫牌两轮电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且发还给被害人绍某某,兰色大天牌两轮电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且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黑绿色雅奇牌两轮电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且发还给被害人林某某。经林甸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玫瑰紫质鑫牌两轮电动车价值1440元,兰色大天牌两轮电动车价值400元,黑绿色雅奇牌两轮电动车价值800元.

10、2019年08月份某一天夜里,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在大庆市利达实业公司生产服务二公司(大庆六厂一矿院)院内盗窃两扇四轮车车门、300市斤废铁。二人把这些东西装到高某某桑塔纳轿车上,当天夜里把盗窃的这些东西卖给了被告人贾某某,卖了400元现金,所得赃款400元被被告人高某某和田某某挥霍。被告人贾某某明知这些物品是盗窃所得而收赃。经林甸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两扇车门,300市斤价值270元.

11、2019年09月13日,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贾某某分别开着高某某黑色桑塔纳轿车(黑B****2)和贾某某白色福田捷顺牌货车(黑E****B)来到林甸县福地小区17号楼楼下盗窃一台黑色金箭牌两轮电动车、一台紫色新蕾牌两轮电动车、二台蓝色飞鸽牌两轮电动车,共盗窃四台电动车。被告人田某某负责偷这四台电动车,高某某负责放风,贾某某在货车上等着,然后三人一起把偷回来的电动车装到贾某某的货车上,然后被告人贾某某负责去销售被盗电动车。事后被告人贾某某给了高某某和田某某每人400元红包。所得赃款800元被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挥霍。现黑色金箭牌两轮电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且发还给被害人崔某某,紫色新蕾牌两轮电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且发还给被害人郭某某,蓝色飞鸽牌两轮电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且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另一台蓝色飞鸽牌两轮电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且发还给被害人汤某某。经林甸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黑色金箭牌两轮电动车被盗基准日价钱2565元,紫色新蕾牌两轮电动被盗基准日价钱600元,蓝色飞鸽牌两轮电动车被盗基准日价值500元,另一台蓝色飞鸽牌两轮电动车被盗基准日价钱650元。

12、2019年09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贾某某分别开着高某某黑色桑塔纳轿车(黑B****2)和贾某某白色福田捷顺牌货车(黑E****B)来到大庆市利达实业公司生产服务二公司(大庆六厂一矿院)院里的库房内盗窃一台台式砂轮机、三个深水泵、一个立式发电机、四个四轮车油嘴子、五个闸门、一个氧气瓶、一个小车后桥、十个铧片、200市斤槽钢、900市斤废铁,五桶柴油120升,三人一起把偷回来这些东西装到贾某某的货车上,然后被告人贾某某把一台台式砂轮机、三个深水泵、一个立式发电机、四个四轮车油嘴子、五个闸门、一个氧气瓶、一个小车后桥、十个铧片、200市斤槽钢、900市斤废铁卖给了废品收购站,卖了1730元。所得赃款1730元被被告人贾某某挥霍。五桶柴油120升被贾某某本人使用了55升,另外65升被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且发还给被害人赵某某。经林甸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一台台式砂轮机、三个深水泵、一个立式发电机、一个四轮车油嘴子、五个闸门、一个氧气瓶、一个小车后桥、十个铧片、200市斤槽钢、900市斤废铁被盗价值2098 元,120升柴油价值724.8元。

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多次盗窃,涉案数额共计14610.8元。被告人田某某多次盗窃,涉案价值12949.05元。被告人贾某某多次盗窃,数额价值10522.05元,明知盗窃所得而收购,数额4088.75元。被告人已返赃。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某在大庆市昌盛汽配城被抓获归案,田某某在林甸县伊利公司被抓获归案,贾某某在林甸县南门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盗自行车(实物照片)

2.​ 书证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据、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登记表;

3.​ 被害人邵某某、郭某某、汤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价格鉴定结论书;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贾某某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高某某、田某某、贾某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潜

2020年1月20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贾某某被羁押于林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