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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采矿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19〕94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22241963********,汉族,小学肄业经商,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号,住重庆市梁平区********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31日至6月30日,2019年7月31日至8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2日至10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梁平区荫平镇大坪村2组村民的土地进行采石销售。期间,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多次制止高某某的非法开采行为,但高某某仍然继续开采至2018年6月左右才彻底停止。经鉴定,高某某非法开采砂岩492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3.32万元。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明

检察官助理:高铭

2019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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