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6月21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出资从张某某处购买唐山市丰某某**镇**采石厂,由其本人负责经营管理。自2016年以来,该采石厂多次非法越界开采矿石。2017年7月19日,该采石厂因越界开采5755吨白云岩矿石被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某某分局处以行政处罚。2018年6月7日,该采石厂因越界开采7981吨白云岩矿石(毛石)被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某某分局处以行政处罚。2018年10月31日,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丰某某**镇**采石厂涉嫌非法开采矿石。2019年4月经秦皇岛市众诚矿业咨询有限公司检测:截至2019年3月15日,唐山市丰某某**镇**采石厂矿界东部越界消耗建筑用白云岩矿石量为23602吨。经唐山市丰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23602吨白云岩矿石于2018年10月31日的市场价格为354030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超越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开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刚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散页证据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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