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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采矿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18〕250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31964********,汉族,大学本科,安徽省淮北市人,住淮北市香山区**巷**号**栋**单元**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分别于2018年2月27日、5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8年3月23日、6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4月12日、7月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萧县高某某石材加工厂由被告人高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个人注册成立,聘请宣某某(另案处理)任厂长,负责管理该厂的日常工作。2015年1月至4月间,萧县高某某石材加工厂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厂房建设需要进行平整场地爆破施工为由,先后四次向萧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爆破工程施工用火工品工业炸药2万8千公斤,雷管两万发,由萧县雷鸣爆破工程公司在萧县**镇**西坡进行爆破施工,并将部分爆破的山石出售。萧县**镇高某某石材加工厂非法开采萧县**镇**西坡建筑石料用灰岩造成矿山资源破坏的价值约为人民币137万元。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7年10月1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永

2018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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