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8〕960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超,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个体。2016年10月22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通过网络以11000元的价格购买伪基站设备一套,后将该设备以13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青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用于发送售楼短信。
2016年3月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通过网络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伪基站设备的射频主板、功效、双工器、电脑主板四大件一套,自行组装伪基站主机一台,后配备天线以8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并为张某某自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安装伪基站系统,张某某将该套设备用于发送售楼短信。
2016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伪基站设备的射频主板、功放、双工器、电脑主板四大件,自行组装伪基站主机二台,其中一台配备天线,一台配备笔记本电脑和天线,以13000元的价格销售张某某,并为张某某自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安装伪基站系统,张某某将该二套设备用于发送售楼短信。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青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扣押伪基站设备三套,从被告人高某某处扣押伪基站设备一套、伪基站主机三台,其中三套经鉴定符合GSM基站无线射频技术特征,另外一套因不具备检测条件未能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经营无线电设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伟
2018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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