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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高某甲未经许可,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向多人非法销售柴油,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后于2020年8月14日被查获归案,现场扣押柴油300升,货值金额人民币1689元。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高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的柴油、手机等;2.书证:检验报告、价格评估结论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鉴定意见等;6.其他材料: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对外销售柴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慧

检察官助理:李军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处取保候审,电话1383265****,保证人:高某乙,电话:18910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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