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址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现住徐州市铜山**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9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未获得成品油零售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安徽省萧县路庄附近购买汽油,后分装成桶在铜山新区辖区以及周边驾驶车辆流动对外销售,先后销售汽油约31万余元。其中向孙某甲、孙某乙等十余人销售汽油共计6万余元。2019年1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未销售的汽油246.2千克。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高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对外销售汽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魏娴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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