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滦县**钢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唐山市开平区**镇**街**村**街**排**号,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于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京华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各类卷烟,加价后非法出售给黄某某、何某某、杨某某等人,销售总金额80839元,获利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
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未办理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证明、微信转账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黄某某、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高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海燕
检察官助理:刘佳琪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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