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82********,汉族,大学本科,微商,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2月26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高某某和马某某、郝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采取相互代发的方式,利用微信向全国销售万宝路、Heets、fiit等品牌烟弹共计228152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同案人郝某某、马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搜查笔录;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建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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