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5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庄**号。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新郑市公安局经补查,于2020年8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高某某在新郑市新区办牛庄村口向东200米路北的菜地里种植罂粟,于2020年4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查获,后被民警当场铲除,经现场核查高某某一共种植2500余株罂粟。经新郑市农科院鉴定该植物为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张某某、牛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新郑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出具的调查报告;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会军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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