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现住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小区**排**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1日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明知处于禁渔期,为谋取个人利益,驾驶渔船在渤海海域北纬**°,东经**°使用底拖网捕捞作业,捕捞虾姑20斤。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使用的网具为渤海海域禁用网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补充说明,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捕捞情况说明,案件调查被告,农业部通告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渔具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5.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处于禁渔期,仍驾驶渔船,使用禁用网具捕捞作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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