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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捕捞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边防派出所,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路**排**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渔船在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21渔区4小区(东经118°08′6009″,北纬39°08′5409″)海域使用禁用网具作业时,被唐山市丰南区农牧局渔业执法中队当场抓获,船上有皮皮虾2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禁渔期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网具捕捞,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195月21

附: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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