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北省红安县**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8年11月10日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11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2日两次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20年3月7日、2020年5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9日17时30分许, 公安人员在武汉市江岸区安居路**号**苑**栋**单元门口从被告人高某某手中查获一个牛皮纸档案袋,档案袋内有一个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黄色油布纸包,在黄色油布纸包内查获十袋用蓝色塑封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麻果”。经鉴定,上述“麻果”疑似物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185.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前科(前处)情况说明、现场尿液检验结果告知笔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虹
检察官助理:张莹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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