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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南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新疆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奎屯公安处奎屯站被盘问后,交代自己家中有枪支,2019年12月14日,南部县公安局升钟派出所在南部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家中,查获4支疑似火药枪。仅其中一支枪符合鉴定要求,另外三支枪支系缺少组件无法使用、鉴定。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从高某某处收缴的疑似枪支是枪支,其动力类型为火药。

被告人高某某的罪行未被发觉,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的罪行,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倪竹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778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讯(询)问笔录三份(共12页)、立案决定书一份、情况说明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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