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高**,男性,1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619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九龙街道******,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24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罗平县公安局九龙派出所在辖区开展缉枪制爆工作,接群众匿名举报*村的高**有枪,罗平县公安局九龙派出所民警于当日20时许在高**家住房,查获被告人高**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1支、射钉弹5颗及铁砂1袋。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高**的供述与辩解;4. 搜查、扣押笔录及照片等;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高**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被告人高**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华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高**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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