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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64********,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浏阳市**乡**村**片**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5月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二十多年前,被告高某甲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支“鸟铳”,之后便将该“鸟铳”存放在自己家中,并在约七、八年前曾持该“鸟铳”外出打猎。2020年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甲与堂弟高某乙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高某甲从其家中三楼砖墙上拿出该“鸟铳”并站在自家一楼大厅楼梯间转弯处扬起手中的“鸟铳”对高某乙进行口头威胁,但被妻子厉某甲及时制止。当日18时许,高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高某甲位于浏阳市**乡**村**片**组***号的家中查获该“鸟铳”。经鉴定,被告人高某甲所持有的枪型物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经查,被告高某甲未办理持枪证件。

2020年5月8日,被告高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指认持有枪支现场及持有枪支、金属弹珠、火药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涉案物品集中保管收据、无持枪证证明等书证;②证人厉某甲、高某乙证言;③被告人高某甲供述和辩解;④鉴定意见;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高某甲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刑罚幅度内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高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利国

检察官助理:高甜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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