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6********,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河南省沈丘县**乡**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因被告人高某某与潘某某有债务纠纷,被告人高某某在沈丘县**城附近将潘某某带到沈丘县**乡**营自己家中,并将债务担保人申某某一同联系到其家中,后又将潘某某的妻子王某某、申某某的妻子张某甲叫到其家中,对四人不同程度的非法拘禁三至五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韩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申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 倩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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