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大眼”、“大寅”,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6********,汉族,个体,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街道**号,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沧州**开发区**庄**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0年5月14日至5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2点多钟,被告人高某某伙同韩某某受马鞍山**汽车咨询有限公司老板童某某的安排,将欠童某某钱的被害人陶某乙从和县历阳派出所强行带至**公司。童某某、高某某、韩某某将陶某乙拘禁在宏阳公司内向陶索债,期间童某某辱骂陶某乙,韩某某用拖鞋朝陶某乙头上、脸上刷打,高某某用手朝陶某乙脸上刷打。直到第三天下午5点钟左右,陶某乙家人到宏阳公司先还10000元,保证后续38000元按时归还,并将陶某乙手上的徐某甲欠马太英150000元的借条,让徐某甲重新打了一份欠童某某120000元的借条,才让陶某乙离开。童某某、高某某、韩某某将陶某乙持续拘禁在宏阳公司里长达50多个小时,中间两晚由高某某负责看守陶某乙,不让陶某乙逃跑。事后童某某安排了一次高某某到陶某乙家要债,后陶某乙家人又分两次将陶某乙欠的38000元还给了童某某。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明珠商贸城附近被当地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借款合同、收条、保证书、前科材料、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赵某甲、朱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赵某乙、陶某甲、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韩某某、童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高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高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仕明
检察官助理:王文莲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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