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住隆化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0日,因被告人高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隆化县人民法院将高某某所有的红砖20万块及金城35装载机一辆予以查封。后隆化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王某某与高某某买卖合同案件时,发现被执行人高某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20万块红砖私自转给他人用于抵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娜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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