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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792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3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曾任洲海联合(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及洲海鸿涛(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镇**村**组,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4日被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10日至6月10日、自2019年7月25日至8月25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28日至5月9日、自2019年7月11日至7月24日、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高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洲海联合(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洲海鸿涛(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招揽客户,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项目为名,以年收益10%-12%左右不等的高额回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为诱饵,公开宣传并推销该公司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等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经审计,涉案公司吸收公众资金共计约人民币2.4亿余元。经查,被告人高某某向已报案投资人童某某(含宁波安远进出口有限公司)、刘某某、姚某某、杨某某吸收资金1650万元,在公司就职期间其工资及提成为120万余元。2018年5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行前往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支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投资人提供报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证人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珍珠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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