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564号
被告人高**,男性,1959年3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区,住**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高**注册成立渭南临渭区**专业合作社,并先后在渭南市**区**甲镇、**乙镇等地设立业务站点二十个,发展李**等二十名业务人员(另案处理),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投资“**幼儿园”、“**园林”等项目的名义,公开向站点周边群众宣传并吸收存款,所吸收的存款用于合作社日常经营、对外发放贷款和高**日常消费。截止2015年4月,该合作社共计吸收公众存款410.587余万元,兑付128.31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监会证明、工商登记资料、股金单、收据等书证;2、证人王**、付**、李**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高**、被不起诉人冯**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非法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总额达410.587万元,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李全文
(院印)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刚蛋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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