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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991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间,王某某(已判)成立温州市**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业务员向社会公开宣传推销“马胜基金”金融产品。2014年6月份以后,被告人高某某成为瑞安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潘某某、丁某某等业务员以发微信朋友圈、网络论坛、参加展销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以承诺保本保息、月收益5%-8%加上推荐奖(发展一个客户,获取投资金额10%作为收益)、对碰奖(发展两个客户作为“下线”,获取投资金额较少的“下线”的投资金额的5%作为收益)等方式推广“马胜基金”金融产品。其中潘某甲、丁某某向周某某、潘某乙、边某某、彭某某、初某某、李某某等客户吸收资金达200多万元,大部分资金再经被告人高某某转移给上线“Chris”。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转账记录、工商登记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潘某甲、丁某某、周某某、潘某乙、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乐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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