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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8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云南**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村**号**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村**号**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8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017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在任云南**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以治理地质灾害为名,将“车行天下”二期工程弃土倾倒于金陵公墓后山,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18.095亩,地类为纯林,林种为用材林,原有林木蓄积101.6398m³,材积64.5413m³。

2018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杨某某、蔡某某、张某某(已判决),从“美的顺城府”运送渣土至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呼马山林区倾倒,经鉴定,非法占用的土地合计16.049亩,其中林地面积15.995亩,属用材林,非林地面积0.054亩。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张某某、杨某某、蔡某某的供述等;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源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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