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宜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左右,被告人高某某先后向宜良县北古城镇合兴村委会洗羊塘村村民租用洗羊塘村“**”的土地种植雪莲果,在耕种过程中,高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挖租种耕地附近的土地种植雪莲果。2015年,高某某再次向洗羊塘村村民租用洗羊塘村“**”的土地种植雪莲果,其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挖附近的土地种植雪莲果。经鉴定,高某某在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合兴村委会洗羊塘村“**”“**”占用林地18.506亩,其中:防护林12.490亩,用材林6.01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到案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关于高某某非法占用北古城镇合兴村委会洗羊塘村农用地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尤某甲、尤某乙、尤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尤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8.506亩,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倩
检察官助理:陶赛红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629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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