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刑诉〔2020〕Z3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7********,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小组**小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9日被三亚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三亚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法律规定部门的批准下,于2012年3、4月份,擅自雇佣他人,使用砍刀和锄头前后用了一个星期的时间将海南省国营**农场**区**队**岭南面山一地块中的林木砍伐掉,并种植上两千株槟榔苗木,后被崖州区护林员将该地块内所种植的两千株槟榔苗木清理掉。其之后又于2012年8月份期间用了十天的时间在该地块内重新种上两千株槟榔苗木,并在每一年4、5月份的时候使用草铵膦除草,6、7月份施肥,10月份再一次使用草铵膦除草,一直以这样的方式管理该地块内的槟榔苗木至今。经三亚市森林公安局委托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琼森司鉴字[2017]第120号”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如下:鉴定地点在海南省国营**农场**区**队**岭南面山,被毁林地地块中心坐标(BJ54坐标系)为X=303296/Y=2042390。(一)被伐林木地块面积为6.7亩,均为规划林;(二)被伐林木树种为天然阔叶树,均为防护林;(三)被伐林木总株数为1081株,其中胸径五公分以上的树木为434株,胸径五公分以下的幼树为647株;(四)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39.1143立方米;(五)该现场原有植被为天然阔叶混交林,现该地块上只遗留有伐桩且种植上槟榔苗,因此该地块上的原有植被已遭到严重毁坏,致使原有植被起到的防风固土、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严重丧失。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前往三亚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在其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补种350株沉香树苗,积极恢复生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改变土地用途达6.7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犯罪后积极补种树木,恢复生态,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宗儒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址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小组**小组**号,联系电话:1387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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