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4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宁城县,现住宁城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宁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019年,**镇**村村民高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其所有的位于本村**地的林地内种植谷子、高粱等农作物。其林权证登记该地块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杨树。经林业工程师鉴定,高某某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占用林地面积22.2亩,种植农作物地段原有植被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林权证、宁城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2019年9月21日高某某种植农作物占用林地地块谷歌地图;
2.证人崔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陶芳杰
检察官助理:李 陆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