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日被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日,程某某将金沙新区第三管理区南侧3.7公顷林地转让给被告人高某甲。2015 年4 月份被告人高某甲在无任何林业征占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林建养殖场、蔬菜大棚,修建永久性建筑、对地面硬化等。经七台河市鑫东林林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高某甲毁坏林地面积为1.8562公顷(27.843亩),被毁树木总株数为877 株,被毁坏林木总蓄积为84.2197 立方米,其中有林地面积为0.5174 公顷(7.761亩),无林地面积1.3388 公顷(20.082亩),对林地原有植被破坏程度为严重。
2018 年8 月2日,被告人高某甲到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记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野乡春养殖场动迁安置协议》《养殖场转让合同》、小班因子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程某某、尹某某、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七台河市鑫东林林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森林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诗强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