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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日被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日,程某某将金沙新区第三管理区南侧3.7公顷林地转让给被告人高某甲。2015 年4 月份被告人高某甲在无任何林业征占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林建养殖场、蔬菜大棚,修建永久性建筑、对地面硬化等。经七台河市鑫东林林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高某甲毁坏林地面积为1.8562公顷(27.843亩),被毁树木总株数为877 株,被毁坏林木总蓄积为84.2197 立方米,其中有林地面积为0.5174 公顷(7.761亩),无林地面积1.3388 公顷(20.082亩),对林地原有植被破坏程度为严重。 

2018 年8 月2日,被告人高某甲到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记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野乡春养殖场动迁安置协议》《养殖场转让合同》、小班因子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程某某、尹某某、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七台河市鑫东林林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森林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诗强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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