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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乡**村**组**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湘潭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某某,湖南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湘潭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3日将案件交办至本院。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高某某为开发生态农庄项目,以长沙**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湘潭县石潭镇双红村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并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人员进入双红村三忠组“丫塘冲里”(地名)山林内施工,破坏林地。经鉴定,高某某非法占用并破坏林地面积12.06亩,其中非法占用防护林面积6.51亩,林地破坏程度为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流转承包合同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果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11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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