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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81966******,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长芦**集团制盐厂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福州道****小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通过淘宝网从上线许某处非法购买改装射钉枪的L型活塞筒五件套等枪支配件,改装射钉枪,非法制造火药动力枪支。2019年8月6日公安机关从高某某处查获非法改装火药动力枪支1支及配件。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高某某涉案枪支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制造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燕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2册,散页6张,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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