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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52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2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层,未经屋主同意,钻窗进入被害人许某某、郑某某位于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层的家中。

被告人高某某在案发现场被许某某当场发现,于2020年9月16日20时许经传唤至丰台分局执法办案中心。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10接处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物品照片、共享单车骑行记录、支付宝借呗支出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轨迹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裁定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史某某、侯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被害人许某某、郑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出警执法记录仪、小区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询表、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羊琳琳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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