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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21983********,汉族,大学文化,江苏**地产广告部总监,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村**号楼**号,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巷**号**单元**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玄某某**巷**号**单元**室的住处,通过闲鱼APP发布出售枪支的信息,吸引多人前来咨询并意向购买。

同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在其住处查获2支疑似枪支。经鉴定,2支疑似枪支均被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3.证人陆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谢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高某某的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闲鱼聊天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金凤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巷**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3057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扣押的枪支现存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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