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逮捕,后于2019年12月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其朋友王某某位于张家界慈利县**路上,将一支单筒猎枪出售给黄某某(已判决),黄某某当场通过支付宝转给高某某1万元。交易完成后,为逃避路上交警检查,黄某某将该枪拆解并藏于廖某某(已判决)驾驶的车牌号为湘******的黑色日产轿车后座垫子下,当晚廖某某驾驶该车和黄某某一起将该枪运回湘潭。黄某某事后向廖某某支付了600元的运输费。
公安机关掌握黄某某网购枪支配件的情况后,2018年9月12日上午,民警通过社区工作人员将其约至和平社区办公大厅实施传唤。2018年9月13日,黄某某通过其妻子彭某某,主动将一支黑色气枪和2018年1月16日从张家界购买回来的一支单筒猎枪上交给公安机关。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单筒猎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19年10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泊富国际广场途家斯维登度假公寓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雪莲
检察官助理:彭紫薇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6670447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