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二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91968********,汉族,高中文化,系儋州市**镇**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住儋州市**镇**名都**期**栋**房。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儋州市监察委留置,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由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文狄,海南方园(儋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儋州市监察委员会办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
1.2010年至2015年,应叶某甲请托,被告人高某甲利用村其任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主任的职务便利,以村委会的名义,帮助叶某甲将位于**村委会办公楼后的**园26.7亩土地由集体农用地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为感谢高某甲的帮助,2014年某日,叶某甲在高某甲办公室送给其好处费2000元;2014年8月,叶某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高某甲好处费5万元; 2014年中秋节期间,叶某甲到高某甲位于**镇**路的家里送给其好处费3000元;2015年初,叶某甲在**部队大门附近送给高某甲好处费20万元,高某甲均予以收受。
2013年初,叶某甲将位于**村委会办公楼南侧,面临**路大街的一块宽8米长30米共计240平方米的宅基地送给高某甲。高某甲收下后,建成铁皮房给村委会使用。因儋州市监察委调查,高某甲于2019年6月份将该宅基地交回给**村委会。高某甲收受该宅基地时,市场价值为25万元。
2.2013年上半年,王某某承租**村委会1.13亩集体土地, 为了感谢高某甲帮助,在高某甲办公室送给其好处费2万元。高某甲收受后,分给吴某某、叶某乙、袁某某3名村两委干部各分得5000元,自己得5000元。
二、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1. 2011年上半年,温某甲欲承包**村委会9.82亩土地,与被告人高某甲商谈,最终确定土地承包总价为76万元。高某甲以村委会需要“冲账”为由,让温某甲将6万元现金单独给其,然后将土地承包总价调为70万元,温某甲同意。2011年5月26日,**村委会与温某甲妻子陈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期限50年,支付土地租金和青苗补偿费共计70万元。不久后的一天晚上,温某甲到**镇**路高某甲家门前,将6万元交给高某甲。高某甲收到款后,分给村两委干部吴某某、叶某乙、袁某某各5000元,分给何某某1万元,自己得3.5万元。
2. 2013年年底,被告人高某甲趁**村委会出售一块宽8米长18米的宅基地之机,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村小组组长叶某丙(另案处理),以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外村人黄某某。收到款后,高某甲于2013年12月10日将55万元土地出让款转入**村委会的公账,截留土地出让款15万元, 分给叶某丙3.1万元,自己得11.9万元。
高某甲在留置其间,主动交代未被儋州市监察委掌握的以上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30日,高某甲退缴17.5万元到儋州市监察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园28.716 亩变更土地性质材料、**园建设使用材料、主体身份材料、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土地承包合同书、记账凭证、土地租赁合同书、协议书、土地出租协议书、银行流水账单、土地安置协议书、**镇**村委会村民宅基地安置图、关于认定高某甲收受宅基地市场价值为25万元的情况说明、儋州市**镇**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温某甲、王某某、何某某、吴某某、袁某某、叶某乙、叶某甲、叶某丙、温某乙、李某甲、李某乙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利用担任**镇**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27.5万元和一套价值25万元的宅基地,数额较大;侵占村集体资金2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锦环
检察官助理:姬水清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儋州市监察委侦查卷6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账款票据一张(赃款17.5万元暂存儋州市监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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