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三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在其经营的平潭**成人用品店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一个上门推销的陌生男子购买了一箱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正规票据的“虫草强肾王”等23种物品,并以性保健品名义对外销售。同年2月20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查该店时,当场查获上述物品。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获的“虫草强肾王”、“肾白金生力”胶囊、“金鳄一夜情”、“植物伟哥”、“虫草藏鞭宝”、“虫草玛咖”、“黄精丹精华素”、“蚁力神”、“印度五夜情”等9种物品均属于食品。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上述食品中均含有《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规定的禁止添加的物质“西地那非”。
经平潭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被告人高某某于同年4月14日主动到平潭县公安局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虫草藏鞭药6盒、美国玛卡6盒、植物伟哥3盒、龙邦生精片16盒、T253 20盒、虫草玛咔8盒、德国黑金刚13盒、玛咖2盒、印度五夜情7盒、蚁力神26盒、黄金丹精华素39瓶、金鳄一夜情17盒、肾白金生力胶囊19盒以及虫草强肾王37盒。
2.书证: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检验结果告知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扣押财物清单、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介绍信、委托检验协议书;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虫草强肾王”等产品的认定结论书、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取样笔录及照片、抽样取证记录;
6.其他证明材料: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销售明知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大多数被扣押未流入社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相应罚金,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萍英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潭县**镇**村**号**小
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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