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00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现住太原市迎某某**街**巷,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被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高某某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朝阳街东中环路口向西100米路北计生用品店内,销售性药“玛咖”,2018年12月18日22时许,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桥东刑警队民警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高某某,并当场从其经营的计生用品店内查获疑似假药“玛咖”一盒,内有黄色药片一瓶。2018年12月19日,经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查获的“玛咖”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的品名为“玛咖”药品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丰学敏
2019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6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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