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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销售假药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7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下团堡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下团堡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从一本地口音男子(真实身份不详)处购买“想就硬”3盒(每盒内装10粒)、“肾宝片”3盒(每盒内装10粉)、“玛卡”4盒(每盒内装10粒)等药品,每盒进购价10元,后在其经营的卫生室内以每粒2-3元的价格出售10余粒。2019年10月21日,公安民警在高某某经营的卫生所内当场扣押剩余疑似假药。后经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三种产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妮

检察官助理:赵若男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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